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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规范所属企业购买商业保险
发布时间:2009-01-01
为规范对所属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的管理,降低管理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我司结合企业实际制订下发了《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商业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企业购买财产和人身方面的各类商业保险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规范险种范围,明确禁止四种购险行为。不得购买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不得为与企业不存在法律关系的人员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不得违反财务列支渠道,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以及私设“小金库”购买商业保险;不得利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职权,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围以内的下属单位为企业领导干部或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二是规范审批程序,防止购买保险的随意性。要求需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的企业应于年初将保险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并按企业《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审批权限报批。三是规范购险方式,确保购险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要求企业根据预算的不同数额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且相应的保险公司不得低于3家。购买商业保险应成立临时采购小组,小组成员中应有业务部门、财务总监、监事会、纪检委员等方面的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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